商伟律师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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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伟,北京保健品诈骗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做笔迹鉴定费用怎么计算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二、如何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三、司法笔迹鉴定
预备检验阶段
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的鉴定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
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及侦察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鉴定;其次是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便结合案情对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在受理鉴定时一般应向送检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
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
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
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在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时一般是由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双方在提出笔迹鉴定时也是需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间提出,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后也是不能再次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在先前进行的笔迹鉴定的过程中有违规或者是不合法的行为也是可以再次进行鉴定的。
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有哪些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获得合法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依法回避;
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遵守规定
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6、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
7、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9、司法鉴定人应每年参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0、鉴定要到现场,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
四、司法鉴定人的法律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因严重不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司法鉴定人一般就是为受害者所鉴定残疾的人,此类人员一般所享受到的权利我国也是专门给出了规定,但此权利一般都是与享有与鉴定相关的事情,所以,作为一个司法的鉴定人就一定要遵守条款,如果违法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