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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样材如何提取?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4日 来源:北京保健品诈骗律师
[导读]:  商伟律师,北京保健品诈骗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商伟,北京保健品诈骗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笔迹鉴定样材如何提取?



一、笔迹鉴定样材如何提取


笔迹鉴定样材的提取程序是:首先需要检材的原件,其次,找到与检材相同种类墨迹或油墨的字迹材料,形成的时间可以是检材的形成时间,也可以是你怀疑检材造假形成时间的原件作为比对样本,就可以委托鉴定机构了。


1、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二、笔迹鉴定的阶段


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1.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2.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3.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


采取笔迹鉴定的方法对诉讼案件中的人进行认定是比较普遍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的处理方法可以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进行明确的处理。另外,由于笔迹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应当到司法机关的专业部门或者指定的具有笔迹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一、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可以通过向有权威的机构提出鉴定请求而得到保证,笔迹鉴定这个词相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陌生的,因为一般笔迹鉴定都只会出现在需要民事诉讼等案件中,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相关嫌疑人的罪证。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后,被告抗辩时,举证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二、申请笔迹鉴定程序有什么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笔迹鉴定的分类有哪些


1943年,犯罪学家将笔迹特征分为八种:


字行的趋向;


字迹倾斜的角度;


字体的大小;


字体的不同样式;


整齐或杂乱;


连续或间断;


笔画的轻重;


运笔的快慢。


1949年以后,笔迹的分类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国笔迹鉴定专家的分类,将笔迹特征分为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两个方面。笔迹的一般特征是指笔迹的熟练程度、大小、间隔、倾斜度、连贯性、均匀程度、字型和压力的大小等;笔迹的个别特征包括十个方面。主要有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字的写法、标点符号的写法等。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分类是1999年,贾玉文教授将笔迹特征分为九大类:


概貌特征;


局部安排特征;


写法特征;


错别字特征;


搭配比例特征;


笔顺特征;


运笔特征;


笔痕特征;


书面语言特征极其应用等。


虽然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笔迹也是一项有用的证据,但是该证据必须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先向当地有权鉴定的机构,提出鉴定请求。只有在确定该笔迹的准确性之后,该笔迹才能作为证据得到使用,对于那些超过六个月的笔迹可能无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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